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