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