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