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