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