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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