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