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