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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