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