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对市级预算调整和市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