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按照业态类别制定相关的许可管理办法。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许可证、准许证应当标明业态类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准许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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