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7-11-30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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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 第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 第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 第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 第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农业、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 第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 第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府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开... 第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研究、应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申请人按照下... 第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按照业态类别制定相... 第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 第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申请材料,应当就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第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 第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 第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 第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外埠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供应食品和食用农...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对...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委托生产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 第三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并保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并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地...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按照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超...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基地。 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基地应...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具相应的产地证明、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九条 本市实行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经营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第四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记录,记录投入品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新型安全农业投入...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食品办确定的技术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食品...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开展风险评估: (一)有关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抽检的... 第五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基础上建...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县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 第六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0元...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不按照规范要求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提供不符合食...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贮存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未按照规定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或... 第七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药品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监管。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