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有关设备设施或者装置发生故障后,应当对受到影响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未因故障发生品质变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