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并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贮存,不得混装、拼箱装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