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并保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或者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
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资质的企业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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