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