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