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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