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开展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的区域合作。
本市根据食品安全存在风险的状况,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实现生产、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