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