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