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县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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