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视听图像、文字描述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