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