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