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