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