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支持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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