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农业、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环境保护、市政市容、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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