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