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要求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