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外埠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供应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双方的安全供应责任以及问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退市等内容。
鼓励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在外埠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
鼓励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在外埠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