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市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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