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有关法律知识、标准和诚信教育,提供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