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