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论处。拒绝或者阻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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