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投入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