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九条 本市实行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者经营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国家和本市农药管理法规规定要求的农药经营者名录和名录管理办法。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范,不得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品种。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采取措施落实农药补贴政策,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并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免费培训活动,提高使用者施药技术水平。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范,不得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品种。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采取措施落实农药补贴政策,引导使用者购买安全农药,并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监督和指导,开展免费培训活动,提高使用者施药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