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新型安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检验机构能力建设,改善技术条件,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加强检验机构能力建设,改善技术条件,提高检验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