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食品办确定的技术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检验。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