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开展风险评估:
(一)有关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五)处理或者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