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不按照规范要求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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