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贮存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运输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