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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