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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