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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