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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