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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