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